日前,水泥人网自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都江堰市朝阳水泥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同期,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川省旺苍县嘉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