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提到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报批的《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产 5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
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现有 2 条 5000 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水泥粉磨系统、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等,生产水泥 364.92 万吨/年,配套石灰岩资源为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隔圳村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
本次二期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 5000 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 180 万吨/年水泥粉磨系统、9 兆瓦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等,设计生产水泥 180 万吨/年,配套石灰岩资源仍为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隔圳村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上述石灰岩矿扩大年开采规模将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本项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分别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30 毫克/立方米、50 毫克/立方米。
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应改造完成现有项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烟气脱硝系统,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本项目及现有项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以及其他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类生产设备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执行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818—2010)“表 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30 毫克/立方米,加快现有项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治理设施改造,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封闭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颗粒物、氨执行(GB 4915—2013)“表 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